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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编辑:2010年12月27日    来源: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     作者:admin

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ShanXi,缩写为PUAAS.

    第二条、本会是在北京大学指导下的由中国籍山西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弘扬百余年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山西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再创母校新世纪新辉煌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太原市解放路2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校友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处理本会与校友的联系事宜;

    (二)保持与母校和兄弟省市校友会的密切联系,及时向会员介绍母校情况,向山西多方宣传北大;积极向母校报道山西校会的情况、成果和事迹;提供山西对人才的需求信息;提供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与兄弟院校校友会和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络工作;

    (四)负责与国外校友(会)的联系,处理接待海内外校友来山西讲学、参观、访问、学术交流等事宜;

    (五)组织校友积极开展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服务和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为发展山西经济做贡献;

    (六)完成母校交办的任务;

    (七)不定期出版《山西北大人》通迅和刑物,印刷和增补校友通迅录;

    (八)促进北京大学与社会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让及其它 方面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会员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中人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山西北京大学的校友,其中包括北京大学(含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各个时期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函授生以及课程班、培训班等各类在校学习过的学生,曾经在校工作过的(含校产企业)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教授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教授的机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产信息和资料,并为《山西北大人》组稿、撰稿;

    (六)积极为母校发展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北京大学和山西大学校友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要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制;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如集。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副秘籍若干,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名选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下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宝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警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秘书长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损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如科技咨询、信息、技术及服务,承担课题项目、讲学、办班、等收入的留成);

    (四)利息;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中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宝代表人之前民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产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